不动产“抵押期限”非法言法语
黄为森 编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有××省××市不动产登记界的同行向我提问:
“黄老师,最高额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和抵押期限可必须要一致?
“一般抵押登记应该是要保持一致的,最高额的我有点不确定?向黄老请教[表情][表情][表情]”
遵嘱,现尝试答复以上提问如下。
建议您使用“法言法语”建立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各种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关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判断、推理、论证和交流。
不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均未见有您所称“抵押期限”的规定(但是有关于“抵押期间”的规定)。
如无不当,就我理解,您所称“抵押期限”,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如无不当,就我理解,您所称“借款期限”,应当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民法典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合同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借款期限,应当是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款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从这个意义上讲(请注意这个语境和论域),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借款期限”和抵押合同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具有相同含义。
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是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的依据。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是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的必要条件。就是说,有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一定有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
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服从于服务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就时长而言,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当等同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适用一般抵押权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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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于 2021-06-20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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