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跨宗被拆分的不完整的原定着物单元
不得与其一宗地构成不动产单元
黄为森 编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知乎网 https://zhuanlan.zhihu.com/p/379884988
;
新浪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eaee920102yup7.html
。
有江苏省淮安市不动产登记界的同行向我提问:
“黄老,自然资源部1号文件这段话该如何理解?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
遵嘱,现尝试回答以上提问如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规定,“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就我理解,该段文字讲了两层意思:第一、合法跨宗建设,可按照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二、合法跨宗建设,宗地需要分割、合并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我赞同该段文字的第二层意思。对该段文字的第一层意思,我有不同看法。
因为,“宗地”或者“宗海”,是不动产登记簿的“编成单位”。“不动产单元”,是不动产的“登记单位”。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的规定,一个完整的“定着物单元”与该“定着物单元”定着的该宗“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如果合法跨宗建设的“定着物单元”也跨宗,该“定着物单元”因跨宗被拆分而不完整,这种情形,是不能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关于该段文字的第一层意思,我曾以2016年8月13日撰写的《试说不动产登记簿的“编成单位”和不动产权属的“登记单位”》阐述过我的意见。那篇文章被河南省安阳市原国土资源局禹宏伟老师推荐《中国房地产》杂志2007年第2期第44页以《不动产登记簿编成单位和不动产登记单位》为题发表。
关于该段文字的第二层意思,我曾以2019年12月11日撰写的《我所理解的“批准不动产分割合并的有权部门”》阐述过我的意见。那篇文章被《中国不动产》杂志主编李军晶老师推荐《中国不动产》杂志2020年第2期第34页以《谁应是批准不动产分割合并的有权部门》为题发表。
我撰写的以上两篇文章,现在在互联网上,还可以搜索浏览或者研读。借此机会,我再次感谢河南省安阳市原国土资源局禹宏伟老师对我的关爱,再次感谢《中国不动产》杂志主编李军晶老师对我的关爱!
.
█ 本图文作者郑重声明:
本图文著作权,属于本图文作者所有。
因本图文作者水平有限,本图文错误也许难免。本图文自受到质疑或者批评时自行废止,敬请质疑者或者批评者立即删除或者销毁本图文。采信本图文,由采信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图文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本图文的网站如果认为本图文有错误,敬请网站径行删除本图文,不必征求本图文作者意见。
█
本图文作者相关信息:
请见《中国房地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2-1006、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2-1006/F)1998年第11期第34页,2001年第5期第49页,2017年第2期第44页;《中国不动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0-1292∕F)2016年第11期第52页、第53页,2019年第5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2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6期第38页、第39页,2020年第12期第13页、第15页;《中国房地信息》杂志(CN11-2586/F)1995年第2期第39页;《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44-1158/F)1999年第21期第25页、第28页;《四川房地产》杂志(川内字02-148号)1992年第6期第25页;《蜀都房地产》杂志(内部资料准印证02-012)1998年第10期第31页。
█
黄为森互联网博客网址:
知乎网 https://www.zhihu.com/people/huang-wei-sen-47
;
新浪网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391128210_0_1.html
;
搜狐网 http://huangweisen.blog.sohu.com/entry/
;
网易网 https://laoniuhun.lofter.com 。
最后修改于 2021-06-11 16:23
阅读(
?)
评论(0)编辑删除
评论
想第一时间抢沙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