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为森编著—《因跨宗被拆分的不完整的原定着物单元不得与其一宗地构成不动产单元》

2021-06-11 15:39 阅读(?)评论(0)

 

因跨宗被拆分的不完整的原定着物单元
不得与其一宗地构成不动产单元
黄为森 编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知乎网 https://zhuanlan.zhihu.com/p/379884988
新浪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eaee920102yup7.html



  有江苏省淮安市不动产登记界的同行向我提问:
  “黄老,自然资源部1号文件这段话该如何理解?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
  遵嘱,现尝试回答以上提问如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规定,“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就我理解,该段文字讲了两层意思:第一、合法跨宗建设,可按照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二、合法跨宗建设,宗地需要分割、合并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我赞同该段文字的第二层意思。对该段文字的第一层意思,我有不同看法。
  因为,“宗地”或者“宗海”,是不动产登记簿的“编成单位”。“不动产单元”,是不动产的“登记单位”。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的规定,一个完整的“定着物单元”与该“定着物单元”定着的该宗“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如果合法跨宗建设的“定着物单元”也跨宗,该“定着物单元”因跨宗被拆分而不完整,这种情形,是不能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关于该段文字的第一层意思,我曾以2016813日撰写的《试说不动产登记簿的“编成单位”和不动产权属的“登记单位”》阐述过我的意见。那篇文章被河南省安阳市原国土资源局禹宏伟老师推荐《中国房地产》杂志2007年第2期第44页以《不动产登记簿编成单位和不动产登记单位》为题发表。
  关于该段文字的第二层意思,我曾以20191211日撰写的《我所理解的“批准不动产分割合并的有权部门”》阐述过我的意见。那篇文章被《中国不动产》杂志主编李军晶老师推荐《中国不动产》杂志2020年第2期第34页以《谁应是批准不动产分割合并的有权部门》为题发表。
  我撰写的以上两篇文章,现在在互联网上,还可以搜索浏览或者研读。借此机会,我再次感谢河南省安阳市原国土资源局禹宏伟老师对我的关爱,再次感谢《中国不动产》杂志主编李军晶老师对我的关爱!
.
   本图文作者郑重声明:
  本图文著作权,属于本图文作者所有。
  因本图文作者水平有限,本图文错误也许难免。本图文自受到质疑或者批评时自行废止,敬请质疑者或者批评者立即删除或者销毁本图文。采信本图文,由采信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图文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本图文的网站如果认为本图文有错误,敬请网站径行删除本图文,不必征求本图文作者意见。
  
   本图文作者相关信息:
  请见《中国房地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2-1006、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2-1006F1998年第11期第34页,2001年第5期第49页,2017年第2期第44页;《中国不动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0-1292F2016年第11期第52页、第53页,2019年第5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2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6期第38页、第39页,2020年第12期第13页、第15页;《中国房地信息》杂志(CN11-2586F1995年第2期第39页;《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44-1158F1999年第21期第25页、第28页;《四川房地产》杂志(川内字02-148号)1992年第6期第25页;《蜀都房地产》杂志(内部资料准印证02-0121998年第10期第31页。

  
   黄为森互联网博客网址:
  知乎网 https://www.zhihu.com/people/huang-wei-sen-47
  新浪网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391128210_0_1.html
  搜狐网 http://huangweisen.blog.sohu.com/entry/
  网易网 https://laoniuhun.lofter.com

 

 

作者已禁止网友对该文进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