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为森编著—《也谈被拆除违法建筑的注销登记》

2021-08-20 10:37 阅读(?)评论(0)

 

也谈被拆除违法建筑的注销登记
黄为森 编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中国不动产编读交流群”(群号:156401948),是《中国不动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0-1292F)编辑部,联系该刊读者和不动产登记界同行,相关专家、学者的信息交流平台。
  昨日,有同行在“中国不动产编读交流群”提问:
  “向老师专家和同行请教个问题: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商品房,经过预售批准,某个人购买一套住宅AA户,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按揭贷款)。后来群众举报企业部分建筑违反规划设计,该企业被当地政府责令拆除违建部分,其中包含AA户。目前已经拆除完成。请教下这个注销登记怎么办理?”
  “关键是权利人不申请,权利人有抵触情绪。”

  对此问题,我的看法是:
  第一、不动产登记就依申请启动、依嘱托启动、依职权启动三种方式。
  第二、可由责令拆除该违法建筑的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注销已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第三、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之时是正确的,但此后因不可归责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原因,使登记簿上权利事项的记载,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形,也属于登记错误。确属必要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收集该违建建筑已被拆除的证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第63号令公布;2019年,第5号令修正)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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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见《中国房地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2-1006、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2-1006F1998年第11期第34页,2001年第5期第49页,2017年第2期第44页;《中国不动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0-1292F2016年第11期第52页、第53页,2019年第5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2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6期第38页、第39页,2020年第12期第13页、第15页;《中国房地信息》杂志(CN11-2586F1995年第2期第39页;《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44-1158F1999年第21期第25页、第28页;《四川房地产》杂志(川内字02-148号)1992年第6期第25页;《蜀都房地产》杂志(内部资料准印证02-0121998年第10期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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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网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391128210_0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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