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签、备案”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职能
黄为森 编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有安徽省淮北市不动产登记界的同行向我提问:
“@四川-自贡-黄为森
“黄为森老师,经常拜读您的文章,收获不少,看了您转发的‘遵义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被罚款20万元’,有个疑问想请教您。
“遵义市某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三定方案中是否包含‘网签、备案’职能?据我所知,登记职能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交易职能属于住建部门。如果该中心没有‘网签、备案’职能,法院怎么能对他作出罚款决定?”
遵嘱,现回答该同行的提问如下。
衷心感谢您对我的关注和鼓励。
人民法院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查封登记,无论正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遵照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白,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两者是决定与被决定,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该案所称的“网签、备案”属于房地产交易管理职能管辖,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职能管辖。
该案所称的“房产签约”、“网签手续”可以是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是,“房产签约”、“网签手续”不等同于该案所称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
该案所称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是否应当是“房产权属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整合后,现在,应当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称作“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
我不了解遵义市某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机构、职能设置情况。我了解,有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职能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网签、备案”职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此将“网签、备案”职能和不动产登记职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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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于 2021-07-2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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