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为森编著—《“网签、备案”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职能》

2021-07-20 11:10 阅读(?)评论(0)

 

“网签、备案”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职能
黄为森 编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有安徽省淮北市不动产登记界的同行向我提问:
  “@四川-自贡-黄为森
  “黄为森老师,经常拜读您的文章,收获不少,看了您转发的‘遵义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被罚款20万元’,有个疑问想请教您。
  “遵义市某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三定方案中是否包含‘网签、备案’职能?据我所知,登记职能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交易职能属于住建部门。如果该中心没有‘网签、备案’职能,法院怎么能对他作出罚款决定?”
  遵嘱,现回答该同行的提问如下。
  
  衷心感谢您对我的关注和鼓励。
  人民法院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查封登记,无论正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遵照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白,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两者是决定与被决定,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该案所称的“网签、备案”属于房地产交易管理职能管辖,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职能管辖。
  该案所称的“房产签约”、“网签手续”可以是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是,“房产签约”、“网签手续”不等同于该案所称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
  该案所称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是否应当是“房产权属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整合后,现在,应当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称作“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
  我不了解遵义市某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机构、职能设置情况。我了解,有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职能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网签、备案”职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此将“网签、备案”职能和不动产登记职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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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见《中国房地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2-1006、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2-1006F1998年第11期第34页,2001年第5期第49页,2017年第2期第44页;《中国不动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0-1292F2016年第11期第52页、第53页,2019年第5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2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6期第38页、第39页,2020年第12期第13页、第15页;《中国房地信息》杂志(CN11-2586F1995年第2期第39页;《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44-1158F1999年第21期第25页、第28页;《四川房地产》杂志(川内字02-148号)1992年第6期第25页;《蜀都房地产》杂志(内部资料准印证02-0121998年第10期第31页。
  
   黄为森互联网博客网址:
  知乎网 https://www.zhihu.com/people/huang-wei-sen-47
  新浪网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391128210_0_1.html
  搜狐网 http://huangweisen.blog.sohu.com/entry/
  网易网 https://laoniuhun.loft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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