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试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建议
黄为森 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2016年,为了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力争当年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原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2016年5月30日,原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印发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该通知有效期5年。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是一部操作性很强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基层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有不可替代的规范意义。2016年5月30日至今,5年过去了,如果停止适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基层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少登记程序将无章可循。为此我冒昧就继续试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该通知有效期5年,并未规定该通知印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效期5年。建议自然资源部行文通知继续试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第二、建议自然资源部部署继续试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明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条文,不再继续试行。
第三、建议自然资源部部署继续试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明确,各地认为,《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修正的条文,由设区的市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修正意见,报自然资源部审定。自然资源部认为可行的修正意见,批转各地试行。
第四、建议自然资源部委托不动产登记业务能力强、经济能力强、有立法经验的地区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拟稿单位,为修正或者修订《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起草送审稿,报自然资源部征求各地意见后,由自然资源部审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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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中国房地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2-1006、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2-1006/F)1998年第11期第34页,2001年第5期第49页,2017年第2期第44页;《中国不动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0-1292∕F)2016年第11期第52页、第53页,2019年第5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2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6期第38页、第39页,2020年第12期第13页、第15页;《中国房地信息》杂志(CN11-2586/F)1995年第2期第39页;《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44-1158/F)1999年第21期第25页、第28页;《四川房地产》杂志(川内字02-148号)1992年第6期第25页;《蜀都房地产》杂志(内部资料准印证02-012)1998年第10期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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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于 2021-05-31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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