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为森编著-《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是否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2022-02-18 10:31 阅读(?)评论(0)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是否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黄为森 编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知乎网 https://zhuanlan.zhihu.com/p/468938520 
新浪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eaee920102yusm.html 



  今日,有安徽省淮北市不动产登记界的同行向我提问:
  “不好意思又打扰您了,老师您好,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是收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是收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还是两者都收取?”
  遵嘱,现尝试答复以上问题如下。
  
  第一、我因年龄和健康的原因,已于202211日起,辞去了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顾问职务。
  第二、我辞去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顾问职务后,正在披着晚霞的余晖,零基础学弹电子琴,已经不再关注、不再研究不动产登记业务。由于这个原因,一方面,如果继续回答不动产登记界同行的提问,我感到名不正言不顺;另一方面,如果拒绝回答不动产登记界同行的提问,我感到却之不恭。
  第三、因注意到我退出不动产登记现役后,您还那么在乎我,我现尝试陈述以下意见,供您参考。我的意见可能有误,请您不将我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四、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第63号令公布;2019年,第5号令修正,下同)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2次修正,下同)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八、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的前置程序,是该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前置程序。
  形式逻辑所称必要条件是事物存在的条件,是指如果有结论B,必然有条件A;如果有条件A不一定有结论B。也就是说,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则一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认为,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报请对该不动产登记机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可以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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