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向我不动产登记界的同行们告别
——兼答安徽省某同行提问
黄为森 编著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新浪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eaee920102yus8.html
安徽省淮北市不动产登记界某同行提问:
请教黄为森老师,有抵押权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已被法院撤销,登记机构可否凭生效法律文书直接撤销产权登记,不需要过问该房屋时有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撤销流程,登记机构如何办理撤销产权登记,并恢复到原产权状态?
黄为森回答:
安徽省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老师,我因年龄和健康的原因,已经辞去了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顾问职务,已经不再关注和思考不动产登记业务。
既然您还那么在乎我,我就凭记忆陈述以下意见,供您参考。我的意见可能有误,请不作为您决策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院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只能启动不动产更正登记。
但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先函询人民法院,该不动产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作何处理?并且同时将此情况书面通知该不动产的原抵押权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书面回复,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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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中国房地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2-1006、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2-1006/F)1998年第11期第34页,2001年第5期第49页,2017年第2期第44页;《中国不动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0-1292∕F)2016年第11期第52页、第53页,2019年第5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2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6期第38页、第39页,2020年第12期第13页、第15页;《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44-1158/F)1999年第21期第25页、第28页;《蜀都房地产》杂志(内部资料准印证02-012)1998年第10期第31页。
最后修改于 2022-01-07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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