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反担保抵押示意图
黄为森 编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7条第2款规定了“反担保”。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反担保,应当是不动产的反担保抵押。
本图文将约定有反担保的担保,定义为“正担保”。正担保是当事人约定反担保的前提条件。无正担保一定无反担保,有反担保一定有正担保。但是仅仅有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则不确定。当然,如果为正担保中的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坚持该债务人必须提供反担保的,那么,反担保和正担保则互为当事人约定担保的前提条件。
反担保,是指为正担保中的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要求该债务人为实现该第三人自己的追偿权所提供的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正担保中的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愿意替该债务人向正担保中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其他人。
正担保中的第三人向正担保中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反担保中成为正担保中的债务人的新的债权人。
如本图文所示,“正担保的抵押合同”同时是“反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正担保抵押的第三人、正担保的抵押人”同时是“反担保的债权人、反担保的抵押权人”;“正担保的债务人”同时是“反担保的抵押人”(反担保抵押的第三人作为反担保抵押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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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文作者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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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于 2021-07-07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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