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为森编著—《上位法有规定应当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才记载反之不记载》

2021-06-03 20:51 阅读(?)评论(0)

 

上位法有规定应当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才记载反之不记载
黄为森 编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有某市不动产登记界的同行向我提问:
  “黄老师,请教个问题[表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点、第四点: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其他相关事项一般分别是指哪些事项?[表情]
  遵嘱,现尝试回答以上提问如下。
  
  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所称“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是指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涉及的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在原国土资源部启用的《不动产登记簿》中,分别有预告登记信息簿页、异议登记信息簿页、查封登记信息簿页,用于记载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所称“其他相关事项”,是指不动产登记中,按照《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国土资发〔201525号)的规定,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作进一步说明的情况。《不动产登记簿》簿页“附记”栏应当记载的事项,属于“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上位法有规定,应当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才记载;反之,不记载。
  我所称上位法,是指对不动产登记有管辖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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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见《中国房地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2-1006、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2-1006F1998年第11期第34页,2001年第5期第49页,2017年第2期第44页;《中国不动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0-1292F2016年第11期第52页、第53页,2019年第5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2期第34页、第35页,2020年第6期第38页、第39页,2020年第12期第13页、第15页;《中国房地信息》杂志(CN11-2586F1995年第2期第39页;《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44-1158F1999年第21期第25页、第28页;《四川房地产》杂志(川内字02-148号)1992年第6期第25页;《蜀都房地产》杂志(内部资料准印证02-0121998年第10期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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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乎网 https://www.zhihu.com/people/huang-wei-sen-47
  新浪网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391128210_0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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