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法有规定应当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才记载反之不记载
黄为森 编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有某市不动产登记界的同行向我提问:
“黄老师,请教个问题[表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点、第四点: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其他相关事项一般分别是指哪些事项?[表情]”
遵嘱,现尝试回答以上提问如下。
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所称“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是指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涉及的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在原国土资源部启用的《不动产登记簿》中,分别有预告登记信息簿页、异议登记信息簿页、查封登记信息簿页,用于记载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所称“其他相关事项”,是指不动产登记中,按照《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国土资发〔2015〕25号)的规定,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作进一步说明的情况。《不动产登记簿》簿页“附记”栏应当记载的事项,属于“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上位法有规定,应当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才记载;反之,不记载。
我所称上位法,是指对不动产登记有管辖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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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于 2021-06-03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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