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为森著—《不应继续使用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作为分摊土地的依据》

2017-12-02 10:48 阅读(?)评论(0)

 

不应继续使用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作为分摊土地的依据
黄为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20141124日公布,201531日起施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后,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和《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均规定,定作物必须分摊土地面积。
  目前,在不动产登记中,有些不动产登记机构仍在继续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分摊定作物占用范围的土地面积。

  根据201012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第29号)序号118的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已经废止或者失效。
  根据2016527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10号)序号81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已经废止或者失效。

  应当注意到,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国土资源部及其办公厅对土地分摊已另有规定,比如:
  20153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7 不动产单元设定,7.c)有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宗地(宗海)内的每个定着物单元与该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20177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7 不动产单元设定,73)有定着物的一宗使用权宗地(宗海),宗地(宗海)内的每个定着物单元与该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20177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仅仅废止了《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没有废止《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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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见《中国房地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2-1006F1998年第11期第34页;《中国房地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2-1006F2001年第5期第49页;《中国房地产》杂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2-1006F2017年第2期第44页;《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44-1158F1999年第21期第25页、第28页;《中国不动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0-1292F2016年第11期第52页、第53页;《蜀都房地产》杂志(内部资料准印证02-0121998年第10期第31页;《四川房地产》杂志(四川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第01-099号)2010年第6期至2016年第6期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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